@皇城根下刀笔吏:最高法院刚出了一个关于彩礼的新规定,本着通俗易懂的原则,我给大家解释一下。
1、在以后谈婚论嫁时,除了有两类财物可以赠与以外,其他的都不能赠与。即便男的送给了女方,未来也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来。
第一类:彩礼。
先要记住一个概念,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彩礼。比如,假设男方给女方 10 万元钱,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是彩礼的情况下,不一定是彩礼。
那么,什么是彩礼呢?
最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,而是把这个自由裁量权给了具体审案的法官。司法解释只是规定,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“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受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”
也就是说,假设男方给了女方 10 万元钱,则这笔 10 万元钱到底是不是彩礼,需要由法官根据男方在给钱时的目的,并综合考虑当地的习俗,给钱的时间和方式等,认定到底是不是彩礼。
进一步讲,如果男方在给钱时明确表示是彩礼,且当地有给彩礼的习俗,给这 10 万元的时间,也正好在两人谈婚论嫁之时,且通过当地给彩礼的方式,比如包了红包之类,给出去的这笔钱,则法院可能会认定为是彩礼。
如果男方在给钱的时候,没有明确表示是彩礼,或者当地没有给彩礼的习俗,或者给钱的时间不太对,两人根本没有到谈婚论嫁的时间点,或者给钱的方式也跟习俗不太一样,不太符合彩礼特征,则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不是彩礼。
一旦被认定为不是彩礼,则对不起,这笔钱得由女方还给男方。
第二类:为增进感情或表达特殊纪念的小额赠送。
比如,在节日、生日等时间点,送的一些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,或者一方为了表达、增进感情,进行的一些日常消费支出。对于这些小额赠送,法律予以允许。
如果不是价值不大的小额赠送,则对不起,需要返还。当然,这个规则只适用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,不适用于非婚姻的日常恋爱。比如,假设两人没有谈婚论嫁,但是男的自愿给女的送高价值礼物,则不适用这个规则。
但如果女的说,如果你想跟我结婚,则必须给我买这个、那个,否则想都别想。而如果男方买的这些东西,价值又很高,且不属于彩礼的话,则女方需要返还。
再说一遍。以上情形,只适用于谈婚论嫁的那种,法律原文是 “借婚姻索取财物”。如果没到谈婚论嫁的程度,没有借婚姻索取财物,则这个规定不适用。
我理解这个规定的本意,是为了打击利用结婚让弱势一方被索取,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,被 “勒索” 的情形。比如,假设一个男的很想跟某个女的结婚,于是这个女的利用男的这种心态,说如果你想跟我结婚,就必须给我买这个、那个,把这个男的当提款机,不断向这个男的索取财物。
在这个新规之前,这种情况属于赠与,法律基本不干涉,或者即便想干涉,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复杂。在这个新规之后,这种索取财物的情形,会被要求返还。
不过,这个新规有个 bug。只要这个女的不提结婚,便可能可以绕开这个新规。比如,假设女的说,你爱不爱我,爱我就给我买这个、那个,但是绝不提结婚的事,则可能可以绕开这个规定。
至于什么是 “价值不大” 的礼物,对这个 “价值不大” 如何界定,新规中没有讲。
我理解这个自由裁量权在法官手中,由法官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、送礼物一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等,综合判断。
2、是否返还彩礼的规则,变了。不再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唯一标准,而是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,为重要标准。
第一种情形:两人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的,原则上不返还彩礼,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则由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、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、当地习俗等,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大家要注意,在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,如果想要返还彩礼,有两个必备前提:一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二是彩礼数额过高。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如果两人已经共同生活挺长一段时间,或者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,但是彩礼数额不太高的话,则不会启动返还彩礼的评判。
举一个简单的例子。
假设两人才刚共同生活一个月,但是彩礼给的金额很少,比如 8000 元,则不会返还。或者假设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好几年,虽然彩礼给的很高,比如给了 100 万,远超当地收入水平和家庭水平,但由于共同生活时间挺长,也不会返还。
只有同时具备 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” 和 “彩礼数额过高” 这两种情形的,才可以触发是否返还彩礼的评估程序。
另外,触发这个返还评估程序,也不代表可以全额返还。法院还得看,两人到底生活了多久哈,彩礼已经被用掉了多少哈,是否已经怀孕或者生了孩子哈,女方嫁妆给了多少哈,男方或者女方是否有过错哈,通过评判这一系列因素,才能给出一个具体返还的比例和数额。
这个自由裁量权,在法官手中。
第二种情形: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但是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,是否返还彩礼,不能一概而论。需要综合评判前边讲到的一系列综合因素,由法院进行裁量。
这个自由裁量权,也在法官手中。
以上供参考。